关于提供“无生产假药记录证明材料”
有关情况的通知
各投标人:
现将“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”中要求生产企业(经营企业或代理商)“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无生产(经营)假药记录的证明材料(以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)原件”的规定修改为:“提供报名前两年内无生产(经营)假药记录的证明材料(以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)复印件,加盖公章”。
特此通知。
联系人:张桂君
联系电话: 024-23447759,23447758
传真:024-23447762
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
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三日